文/宋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日前发布的《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增设“游园”类别、单列“历史名园”类别、扩充“专类公园”外延、优化“生态公园”内涵、赋予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相应管理权限、建立公园类别等级评价结果通报和公示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更加适应新时代首都公园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发展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增设“游园”类别。游园: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方便周边居民和工作人群就近使用,具有休闲游憩功能和简单游憩服务设施,兼具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的公园绿地。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将公园绿地体系中零星分布的小型的、在市民户外游憩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带状绿地(宽度一般大于12米),归入“游园”,解决了公园类型范围覆盖不全,避免出现管理盲区的问题。
单列“历史名园”类别。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价值,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造园技艺,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过影响的园林场景。将“历史名园”从“专类公园”中单独出来,匹配其在传承首都文化基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超越了之前限指“传统园林”的范畴,符合首都重视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践需要。
增设“游园”类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将公园绿地体系中零星分布的小型的、在市民户外游憩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带状绿地(宽度一般大于12米),归入“游园”,解决了公园类型范围覆盖不全,避免出现管理盲区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此类绿地的游憩功能。
扩充“专类公园”外延。专类公园:是指以特色主题为核心内容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相应游憩和服务设施,侧重满足特色主题塑造和特定服务内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园。结合北京实际,综合公园用地、发展定位的现状,将“城市湿地公园”“近郊型郊野公园”等类别公园归入“专类”管理,有利于丰富专类公园的主题类型,增强和明确该类公园发展定位,促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优化“生态公园”内涵。生态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兼顾市民休闲游憩、生态环境保护、自然景观展示、科普教育宣传等多重功能的公园,包括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乡村等公园等。将原类别包含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按照用地性质、功能定位和管理主体等特点,调整归属到“专类公园”或“自然(类)公园”类别,符合《北京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年-年)》确定的以城乡公园系统、自然公园系统、城市绿道系统为骨架的公园游憩体系。
赋予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相应管理权限。区园林绿化局申报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公园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核定。评定为三级或者四级公园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核定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实现分类分级管理实际中,赋予了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空间,明确了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管理重点,并提高了裁量管理的效率。
建立公园类别、等级评价结果通报和公示机制。公园类别、等级的评价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并建议纳入市、区林长制等相关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作为市、区各相关部门政策保障依据。同时规定公园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公园的类别和等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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