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讯)去年,广州市为了实施“道路绿化品质提升”“城市公园改造提升”等工程,迁移、砍伐余株榕树,其中大多是大树老树,如此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引起市民不满。年12月,广东省委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广州市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事件问责调查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进行深入调查,10名领导干部被问责。
昨日(1月11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加码树木保护。
规定指出,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的电子档案登记标准,并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禁止擅自迁移树木,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审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申请树木迁移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观察者网注意到,年10月,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关于对《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大树是指胸径在40cm以上80cm以下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而此番《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称,大树是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11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萝峰村,树龄年的荔枝树伫立在旧改的废墟中,四周安装了围栏和监控。图源:财新周刊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让历史文化保护融入城市建设,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地、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树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管理。
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涉及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刚性约束。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现有绿地和现状树木,特别是连片成林树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规范管理、科学养护、严格审批、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的电子档案登记标准,并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护单位、管护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建设,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修剪、迁移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第六条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做好日常巡查、管养工作,包括巡查、修剪、施肥等,确保树木健康生长,并接受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树木的修剪应当按照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坚持因树因地、少修浅修、适时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禁止过度修剪树木。
第八条建立健全市、区、镇(街)、养护单位树木四级巡查体系,实行树木管养存在问题的发现、整改、销账等闭环管理。
第九条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对树木开展安全评估。树木安全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园林绿化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开展。
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根据树木安全评估结果,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园林绿化树木抢险应急预案,组建园林绿化树木抢险队伍,对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树木倒伏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禁止擅自迁移树木,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审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申请树木迁移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树木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
(四)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的。
第十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专家库。专家论证应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工作细则执行。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中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信用广州、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五条公共绿地树木迁移应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迁移档案,统筹安排迁移苗木的回迁利用,加强树木迁移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立项文件、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落实树木保护专章的要求。
第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树木的行为。
涉及树木周边环境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的具体要求,对可能受损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保护区域、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保证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大树是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随本规定同时印发《广州市绿化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细则》《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技术指引》,为本规定附件。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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