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44
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
“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城规〔〕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完善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审核机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9月25日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m2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可免办“绿色图章”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城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对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开工前施工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跨区域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联合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第二章设计方案审查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申请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核盖业务专用章。未经审查合格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三)建设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可研备案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立项批复资料);
(五)规划总平面图;
(六)规划红线图(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供用地范围图);
(七)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光盘)一套;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树木迁移砍伐的意见等)。
第七条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用地平衡表、投资估算、绿地率等);
(二)区位图;
标明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图纸比例不限;
(三)用地现状图;
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现状地形等高线、道路、有保留价值的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水体边缘线等。
(四)总平面图;
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出入口位置、设计地形等高线、设计植物、设计园路铺装场地;标明保留的原有园路、植物和各类水体的边缘线、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停车场位置及范围。
标明用地平衡表、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及注释。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五)功能分区或景观分区图;
用地功能或景区的划分及名称。图纸比例不限。
(六)竖向设计图;
标明设计地形标高与原地形标高;标明主要控制点高程;标明水体的常水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水底标高;绘制地形剖面图。
(七)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
标明各级道路、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布局;分析道路功能与交通组织。
(八)种植设计图;
现状植物调查图、现状土壤情况、土壤配置设计、植物配置规划平面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九)主要景点设计图;
对主要景点或重点区域作局部景点设计。
(十)专项设计图;
园林建筑与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结构设计、市政配套设计等。
(十一)投资估算。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各类设计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红线(或用地范围线)、规划路边线、指北针、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九条“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绿地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
(四)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抗风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五)新建或改建室外公共停车场应体现林荫性,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阳;
(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
(七)涉及城市树木迁移及砍伐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
(八)场地现状土壤和设计用土可否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九)投资估算(以可研批复为依据)。
第十条“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审查绿化方案,对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为设计方案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对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模式。
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财政投融资的各类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二)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五)、(七)、(八)项且提供项目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及项目选址意见(含用地范围图)的,审查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即时作出补齐补正告知,材料补齐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逾期未补作退件处理。
(三)“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在受理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初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修改完成由审查部门再次组织审查。经两次审查不合格的,退件处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查绿化工程是否通过“绿色图章”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章施工备案
第十二条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施工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施工备案申请表;
(二)勘察报告;
(三)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证明;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五)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项目);
(六)施工合同;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
(八)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十)监理合同(无监理单位的项目无需提供);
(十一)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绿地及其内部建筑的位置、面积验收测绘资料、《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质保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
(三)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四)“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历次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重大园林绿化工程,指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项目总投资三千万以上且人流密集的场所,或者位于城市重要景观风貌区域、重要城市干道、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加审批、验收时,可参照本办法与主体工程并联审批、验收,无需专项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0月31日。原《珠海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珠市政林业〔〕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申请表
2.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意见表
3.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备案登记表
4.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5.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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