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月6日电(刘文静)近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规定,主城区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负责监督管理。
对于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监督管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监督管理,即“谁参加审查,谁负责监督管理”。
对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组织施工前,应当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主城区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及监督管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及监督管理,即“谁组织论证,谁负责监督管理”。
监管单位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置呢?依据《监督管理办法》,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谁监管谁查处”的原则,分别移交给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具体地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市城市管理局监管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案查处;区城市管理局监管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中心城区外的区县城市管理局监管发现的违法线索,均移交给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同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还要负责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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