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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竣工

来源:园林绿化 时间:2022/7/7

石家庄市园林局文件

石园〔〕号

石家庄市园林局

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筹建处,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我局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园林局

年11月1日

石家庄市园林局办公室年11月1日印发

石家庄市园林局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切实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建设行为责任,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一、凡由我局承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

三、鉴于园林绿化工程具有约定养护期的特殊性,其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收程序依照我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园林绿化工程监督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石园〔〕83号)执行。

四、完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规划专项审查。

五、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查自评,在自查自评等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园林绿化工程规划专项审查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局主管处室提交园林绿化工程规划专项审查申请资料,资料主要包括:

(一)拟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说明;

(二)初验情况说明;

(三)施工过程中所有设计变更和签证情况说明;

(四)经过审批的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审批表复印件;

(五)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前后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六)拟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工程量清单

局主管处室收到资料后,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对以上资料中工程量清单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合格的,出具石家庄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专项审查意见表(附件)。

施工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为简化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将规划专项审查与完工验收合并进行。

建设单位凭规划专项审查意见表到质监站办理完工验收监督手续。

六、绿化种植工程完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组织绿化种植工程完工验收:

(一)绿化种植工程已完工,绘制了绿化种植工程部分竣工图,施工单位提交了绿化种植工程完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绿化种植工程进行了预验收,提交了绿化种植工程完工预验收报验单,签署了可以进行正式验收的意见。

(三)绿化种植工程部分的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和监理资料完整,监理单位对资料进行了审核。

(四)已完成园林绿化工程规划专项审查,局主管处室已出具了专项审查意见表。

(五)主管处室、建设单位及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七、园林绿化工程的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进行完工验收监督。

绿化种植工程完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验收组组长,总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为成员。

八、完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绿化种植工程过程实施情况和执行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监理单位绿化种植工程部分的资料,审查设计变更及洽商情况(设计变更、洽商必须按照局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竣工图情况;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苗木合格率、保存率及地被植物的覆盖率进行抽查,对外观效果进行检查;

(四)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完工验收意见,质监站形成监督意见,各方签署园林绿化种植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质监站盖章。

九、园林绿化种植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在质监站盖章完成后,建设单位编制完工验收说明,报局主管处室备案,该工程正式进入合同约定的养护期。

约定的养护期,若发生苗木死亡或损毁,筹建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并记录时间,更换的苗木数量超过10%的,同时通知质监站予以监督。

十、完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即可编制工程结算,结算中的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量必须以经过局审批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审批表为准,未经审批的在上报工程结算时局主管处室将不予认可。

十一、有绿化种植内容的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养护期满前15天内,经自查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规定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无绿化种植施工内容的工程施工单位凭规划专项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书面报局主管处室备案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验收组组长,总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为成员。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十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验收方案和相关工程资料、审查资料报送质监站,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监督。

十四、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质监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请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对分部工程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使用、景观的功能性试验资料进行核查。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观感质量、合格苗木的成活率及地被植物的覆盖率进行抽查。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质监站制定制式文本)。

十六、质监站对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维修改造等无监理或设计单位的工程,园林质监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筹建单位组织的验收,但质监站不进行监督登记,不办理监督手续和监督档案。

十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档案。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专项审查意见表

附件

石家庄市园林局

园林绿化工程规划专项审查意见表

申请验

收项目

项目建

设单位

项目施

工单位

主管处室(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筹建单位、局主管处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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