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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来源:园林绿化 时间: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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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时报」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园林股份公告编号:-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洪承诺:将其通过杭州园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融集团”)和杭州风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舞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园融集团承诺: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公司股东风舞投资承诺: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炎良、陈伯翔、丁旭升、李寿仁、孙立恒承诺:将其通过园融集团、风舞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78号)《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38元,公司股票已于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于年6月16日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除权除息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16.28元/股。一、相关承诺的情况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洪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二)公司控股股东园融集团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三)公司股东风舞投资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炎良、陈伯翔、丁旭升、李寿仁、孙立恒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二、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截至年8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息后的发行价16.28元/股,触发了上述承诺中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条件。根据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延长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洪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园融集团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公司股东风舞投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炎良、陈伯翔、丁旭升、李寿仁、孙立恒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12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年9月1日。三、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四、备查文件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8月25日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园林股份公告编号:-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和投资者保护措施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根据该稳定股价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公司于年6月16日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除权除息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16.28元/股。截至年8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息后的发行价16.28元/股,触发了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根据该稳定股价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公司将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年8月24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年8月31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特此公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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