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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建设高质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打造生态、宜居、和谐、美丽的城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民众提供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制定本规范。
1.0.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游憩服务,并应实现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生态、休闲、游憩、美化、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1.0.4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自然,生态优先;
2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弘扬文化,传承创新;
4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5统筹兼顾,协同发展。
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要素.1地形与土壤.1.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基址内原土壤和塑造地形的外来土壤、填充物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
.1.2园林绿化工程应充分结合基址竖向塑造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塑造应保持水土稳定,高程设置应利于雨水就地消纳,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
2应结合基址雨水消纳和水资源条件合理组织水景工程。
.1.土山堆置应做承载力计算,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土山堆置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置自然坡度,当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用护坡、挡墙、固土或防冲刷等工程措施。
.1.4地形塑造填挖土方范围应避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并应保证树木根系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1.5土壤有害重金属含量不应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土壤质量不良时,应进行土壤改良或更换种植土。
.1.6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和肥料不得污染水源。
.2园路与活动场地.2.1园路和活动场地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售票公园门区集散活动场地面积下限指标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应按m2/万人计算;
2通行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
.2.2公园和广场的出入口、主园路、游憩和服务建筑的通行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2.不应在有地质灾害和山体稳定性隐患的自然岩壁、陡峭边坡附近设置园路和活动场地。
.2.4园路和铺装活动场地的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园路的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场地的地表排水坡度应大于0.%。
.2.5园路和活动场地的铺装应优先采用透水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铺装应满足荷载、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
.种植..1植物选择应适地适树,应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的植物,并应结合场地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
..2植物种植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不应反季节种植和过度密植。
..儿童活动场地内和周边环境不应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m)
..5地下空间顶面、建筑屋顶和构筑物顶面的立体绿化应保证植物自然生长,应在不透水层上设置防水排灌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顶面种植乔木区覆土深度应大于1.5m;
2建筑屋顶树木种植的定植点与屋顶防护围栏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木高度。
..6不得使用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大于树体10%的植物材料。
.4建(构)筑物.4.1承担蓄滞洪功能并与水体相邻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应在行洪通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4.2公园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4.支撑藤本植物攀爬的架、廊结构强度应满足植物远期生长的荷载要求,藤本植物网架网孔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
.4.4人工堆叠假山的结构强度应满足抗风和抗震强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路的岩石、山洞洞顶和洞壁的岩面应圆润,不得有锐角;
2允许游人进出的山洞应设置采光、通风和排水措施,并应确保通行安全。
.4.5通行游船的桥梁桥底与常水位之间净空高度应大于1.50m。
.5配套设施.5.1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
1近岸2.0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含)0.70m的人工驳岸;
2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含)0.50m的驳岸;
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5.2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2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5.儿童活动场地以及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
.5.4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质不得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5.5用于植物灌溉的管线及设施应设置防止误饮和误接的明显标识。
4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与游园4.0.1综合公园应具有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和儿童游戏等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分区。
4.0.2综合公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
2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区域。
4.0.社区公园和游园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并应设置满足儿童和老人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
4.0.4改建、扩建的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5hm2,新建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10hm2。
4.0.5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
4.0.6社区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hm2;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
4.0.7游园用地最小宽度应大于12m;游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游园的建筑、园路与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
4.0.8综合公园的出入口和园路应分级设置,出入口应包括主、次出入口和专用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大于20hm2的综合公园除应设主、次出入口外还应设养护管理专用出入口;
2主园路应与主出入口相衔接,并形成环路。
4.0.9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游憩活动的地势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
4.0.10社区公园和游园的单个出入口宽度应大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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