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年第18号
为进一步优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服务,现决定自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申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北京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机构。
二、适用范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实施审批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事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制品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授权国家濒管办北京办事处实施审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报途径及结果
申请机构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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