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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这些问题要知道人民资讯

来源:园林绿化 时间:2023/3/19

近日,虞河管理部门反映一施工队伍不听劝阻,作业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部分填土侵入虞河景观带。市城管执法支队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制止施工,要求双方明确边界,施工方立即清理现场积土,并在继续施工前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随后,施工方按要求整改完毕。   那么,我市关于城市园林绿化问题,有哪些规定?记者邀请市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市民解疑答惑。□潍报全媒体记者 赵春晖 通讯员 徐香梅 曹丽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怎么审批?   答:因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维护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依法经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手续。咨询服务电话、。    当前对单位绿化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针对单位内部绿化问题,园林部门可提供绿化设计、绿地修剪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市民和企业可电话咨询和预约,园林部门将根据市民和企业的需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电话。    我市有哪些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答:我市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制定了《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怎么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罚款;二、擅自迁移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至3倍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罚款。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还有其他规定吗?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按“伐一补三”标准补植相同品种、规格的树木或其他补救措施。    我市对城市绿地率有何规定?   答: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即绿地率)作出规定: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的不低于25%;二、城市风貌保护区内绿地率不低于40%;三、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四、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五、新建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米至50米的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六、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绿地指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如何规定?   答: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物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六、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企业或个人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答:《条例》第28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野炊,倾倒废水、垃圾等;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或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或圈占绿地等;五、在公园绿地水域、景观水体内游泳、洗涮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等;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七、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八、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九、擅自在绿地内摆摊设点、杂耍卖艺等;十、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给排水等绿化设施;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本文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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