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德州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您可在年6月2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
联系人:赵静
通信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在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临时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城市绿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责任单位,科学确定绿化保护方案。敷设各类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管线外缘与树木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需要开发利用绿化用地地下空间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化用地正常使用。严格控制在绿化用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确需埋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衰弱老化的树木、绿化景观进行评估,若无观赏价值、不宜继续保留,可以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城市树木不得过度修剪、去除树冠。确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需要修剪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修剪工作指南制定修剪方案,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及树龄50年以上年以下的古树后备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标志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加强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杨柳飞絮的监测和治理,逐步淘汰飞絮品种或选择雄性不育品种。
第二十条养护单位在管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枯枝、落叶、植物残体等园林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生态处理及资源化再利用。鼓励发展园林废弃物资源回收及深加工技术。
第二十一条禁止开发单位将业主共有绿地私自划定居民个人使用。禁止单位和个人圈占居住区共有绿地。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修剪工作指南,采取去除树冠等方式过度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过度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开发单位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私自划定居民个人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圈占居住区共有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违规违法改变住宅小区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达标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按未达标完成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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