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今晚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日前发布《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城市树木。
据市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管理处处长王和祥介绍,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树木(非古树名木)的迁移。办法规定,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相应告知内容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
办法还规定,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大树建立树木迁移养护档案,实行严格保护。城市树木迁移优先在原绿地内进行。确需迁出的,迁入地原则上不出树木所在区属地,优先选择规划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绿地,且应一次性迁移到位。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对迁移树木进行日常养管,保证树木成活。树木养管期自树木迁移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确因特殊情况迁移未成活的,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补植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树木,直至栽植成活。树木养管期自树木补植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雷蕾)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8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