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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管公布9起城市绿化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园林绿化 时间:2023/1/17

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2月22日电(郭婷婷)为赶工期擅自移栽树木,擅自占用绿地施工,擅自采挖种苗……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为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2月21日,武汉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公布了一批城市绿化执法典型案例。

据统计,年,武汉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共查办各类毁绿损绿和绿化工程项目类违法违规案件件,其中限期责令改正案件件、简易程序案件件、一般程序案件件,处罚总金额万元。

经各区推荐、综合评定和法制审核,武汉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从中选出9起城市绿化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涉及绿化工程招投标、未落实养护责任、占用绿地、移栽砍伐树木、改变绿地性质、擅自采挖种苗等六类违法行为。

其中,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将绿地改为混凝土沟,被罚元;槽青山某建筑公司擅自移栽砍伐12棵樟树,及时补种后处罚款元;两家公司在三环线景观绿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被分别处以企业罚款元。

武汉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园林中队中队长谢锋介绍说:“这些案件体现了市民和施工企业对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不太了解,导致各种违法行为发生,比如在移栽树木的时候,要到相关的行政许可部门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在全市城市执法部门起到一个示范作用,提高广大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提醒市民树立爱绿护绿的意识,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爱护城市园林绿化。”

9起绿化执法典典型案例:

徐某擅自移栽砍伐树木案

年9月3日,汉阳区洲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接到投诉,有群众反映汉阳区晴川大道卓越大江建设工地内有人砍伐树木,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徐某未取得砍伐树木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砍伐干径16厘米的意扬树6株,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9月24日,汉阳区园林局提供了园林绿化相关信息确认通知单,对被砍伐的绿化植物品种和赔偿金额进行了确认。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赔偿金额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元。

董某擅自占用绿地施工案

年10月14日,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青王路尤庙涵洞公交站旁铁路桥工段院外绿化带内存在围圈占用现象。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为董某,其擅自占用绿地18平方米施工作业,占用时间为1日,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元。

某建筑劳务公司擅自移栽砍伐树木案

年9月1日,洪山区城管执法局城市绿化监察中队巡查发现友谊大道与智和路交汇处一棵樟树被砍伐,经查,系武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为,未经园林部门许可,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洪山区园林局回复的一株干径25厘米的樟树赔偿金额为元的认定意见,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赔偿金额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元。

某电力工程公司擅自改变绿地性质案

年7月20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大队巡查时发现,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将绿地改为混凝土沟槽。经查,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不到平方米(实际擅自改变46平方米),且破坏的绿地已经覆绿,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每平方米元标准罚款人民币元。

刘某某擅自采挖种苗案

年3月26日,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纸坊中队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江夏区青龙路号靠近江夏区水土保持示范区附近花坛内采挖种苗。经查,当事人刘某某擅自采挖红檵木2株,该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红檵木种苗种回花坛恢复原状,并罚款人民币元。

某建筑工程公司擅自移栽砍伐树木案

年1月19日,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园林绿化监察中队巡查发现,江汉医院北区项目门前,有人擅自砍伐树木5株。经查,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处砍伐5株法桐树,未办理园林部门行政审批手续,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参照江汉区园林局回函赔偿标准,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罚款,共计处罚人民币元。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违反招投标规定案

年8月16日,市园林和林业局向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移交三环线景观绿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违规案件。经查,该项目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有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分别给予两家违规企业罚款人民币元。

某建筑工程公司自移栽砍伐树木案

年12月16日,青山区城管执法局园林绿化监察中队巡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恩施街(工业二路至工业四路)园林绿化景观升级改造施工过程中,未经园林部门许可擅自移栽砍伐树木12株,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补植了树木,减轻了违法后果,并提交减免处罚报告,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通过,决定从轻处罚。城管部门结合青山区园林部门认定赔偿标准回复函,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从轻处罚该公司人民币元。

某公司绿化工程未按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案

年3月23日,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向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移交在沿江大道绿化工程中绿化养护公司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案件。经查,该工程绿化养护公司在养护期内,绿化处于失管状态,出现苗木枯死、杂草生长、黄土裸露、地被缺株严重等情况,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的规定,对养护单位罚款人民币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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