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城市发展现状
玉林市位于广西东南部,紧靠广东,海南,前临香港,澳门,背靠大西南,是全国沿海经济开放区,是中国大西南出海的重要便捷通道。
目前,玉林市中心城区(玉州区)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城区面积51平方公里。人口56.7万人,其中城区常住人口48万人。玉州区是玉林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东南接梧州、粤西,北靠贵港,西连北海、钦州。是华南与西南的结合部,是西南向出海的最便捷的通道。区内交通便利,黎港铁路、国道穿境而过,有高等级公路与周边县市贯通。玉州区已具有悠久的商业文化传统,自古以来是商贸繁荣之地,素有“岭南都会”之美誉。
1.1.2目前住房状况
年玉林市城区住房面积多万平方米,其中独户式私有住宅有万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0.84平方米,成套住宅套,户均成套住宅0.38套/户。玉林市区目前住房仍然以独户式私人住宅和单位福利房为主,商品房年以后才逐渐开始发展。从数据分析,由于独房式私人住宅面积占到了总住房面积一半以上,少数人口占了大部分住房面积,住房分配不合理,导致了表面上人均住宅面积数据较高,但从户均成套数来分析,可以看出玉林市区户均住房比例明显偏低。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大批独户式私有住宅占据了大量的居住用地,另一方面是部分居民仍然面临着住房非常困难的问题。
1.1.3房地产市场状况
玉林市房地产起步比较晚,年以前无论是项目额、开发建设量,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都比较少;年以后随着“依托城市,服务城市,推进城市一体化,把玉州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工贸强区”发展战略的实施,玉州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房地产业也得到了迅速的提升,开发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加强,开发建设竣工量和销售量年年创新高,房地产市场逐步变得活跃。
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不足。
1.2近两年来高速发展,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后遗症”
从年起,玉林市房地产行业进入了有史以来发展最快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量从年前的20多家猛增至年的家。商品房开发的质量,项目报建面积,预售面积均达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
短短的几年时间内,玉林的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指标,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增长,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如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与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发展中心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
6.5项目报建
通过招投标获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分别到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环保、房产等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6.6项目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6.7申购客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
6.8销售定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国家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作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以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6.9销售流程
1、申购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
2、申购对象按要求提供的材料交到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作人员验收资料并进行初审,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回执单。
3、资料初审受理后,送审核小组审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对申购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每月20日在报纸上将申购对象的姓名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等候购房通知书。
4、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向申购对象发放《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申购对象必须凭《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开发商开具房源证明,申购对象凭购房通知书和房源证明、本人身份证(有职务、职称的需带相关单位证明和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售房科由该办根据申购对象职务、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价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由房改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时,由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房改部门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7、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回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8、申购对象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玉林市经济适用房规划建议
项目规模
玉林市首个经济适用房的规模参照指标如下:
按照玉林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年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总计为进行测算,理论上玉林市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总量达到万㎡,用地为-多亩。
参照南宁市年经济适用房的消化量为0~套,占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量的10%~15%。玉林市年的商品房市场实际成交约为0套进行测算,年增长速度约为15%。
7.2项目配套
按照以上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按照国家相应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3要求,建议社区公建配套如下:
7.3项目户型规划建议
经济适用房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主流购买群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综合消费能力低的人群。因此,在经济适用房销售中,集中表现为:
二房与小面积的三房销售速度最快
楼层低户型销售速度慢
面积大的户型销售速度慢
依据相关规定,在参照南宁经济适用房市场分析与本地特殊客户群体,建议本项目经济适用房以2房(65—80㎡)、3房(85—90㎡)为本项目绝对主力户型;以3房(95—㎡)为次主力户型,一房一厅(45-60㎡),单间配套(30-44㎡)为辅助户型。
说明: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补交超标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39号)住房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39号)住房标准执行。
参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价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由房改办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8.1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个案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已建成了一批配套完善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如
江南新兴苑、富宁新兴苑、桃花源、恒大新城、翠湖新城等15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8.1.1江南新兴苑
项目
(一)户口本或拆迁证明、外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证明。
二、审查、公告及审批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基本情况和核准购房面积在报刊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机构公示,公示期限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房改部门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有异议的申购对象,由房改办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三、选房
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其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申购对象必须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由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房委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五、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房改办窗口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六、购房
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第三十二条《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及价格确定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登记
第三十四条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企业持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改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买人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办理整个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六条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
第九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不按照房改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于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不良行为或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降低其开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更改准购证的申请人,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南宁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房改办领导和建委的指导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房改办、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监察局、政府办、法制办、发展中心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在南宁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发展中心(以下称“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记录。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技术专家(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的,须按中标总价的1%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3、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三: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
(预)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购买条件,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审批、监督机构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市领导指示,成立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和监察小组,专项负责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二、审批、监督方式
实行“三审一公示”。即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接收购房者的申购资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一审”;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为“二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三审”。审查通过的,将申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南宁日报》刊登公示。在10日内被提出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进行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监察小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及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拆迁量不断增加,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销售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并简化相应手续。
四、房源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要实行统一管理。发展中心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档案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资料档案,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面积、户型、套数、销售数量等都要登记造册。同时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料管理,对申购对象类别、申购意向、户型面积等都要建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发展中心汇报,在销(预)售一个月前还要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数量等)上报发展中心,以便统一安排选房购房。
五、选房购房管理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将采取排队、抽签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房购房,并把被拆迁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具体优先方式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确定。具体操作如下:
(一)发展中心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南宁日报和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在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布该楼盘的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并按申购时间先后次序、购房意向,有计划地向已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二)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售楼部抽号选房。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落实好申购对象房源后,在开据房源证明给申购对象的同时,即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
(三)申购对象将房源证明交给发展中心后,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的职务、职称,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到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四)申购对象凭房源证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纳收据、本人身份证、申购资料回执单等在10天内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申购对象要在5天内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否则,作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已缴交的款项。若再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则需重新排队申请。
(六)申购对象抽签选房后,剩余住房继续按规定安排出售。
附件1:
1、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略)
2、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4、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
5、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
附件2: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同志: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核、公示后,确认你不符合购买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特此通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年 月 日
备注: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编号:______
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同志: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批,并于第_____批公示后,你符合购买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享受的控制面积为_________㎡。若所购住房面积超标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缴交差价款。按你购房意向,请凭此购房通知书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小区售楼部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
编号:__________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审核,________同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现申请购买_____________小区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_______室_______厅),建筑面积________㎡。符合享受控制面积标准。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5:
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同志: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你购买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_______㎡,现申请购买___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单元_____号房(_____室_____厅)建筑面积___________㎡,价格为________元/㎡,超标面积为________㎡,应交超标面积差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_______________)。请在5天内将该款项存入以下专户。
全 称: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帐 号:2040
开户行:建行望园分理处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注:超标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20%×超标面积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3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明确房改部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3号文的规定,明确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职能;明确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办法。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协调,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科学的市场调查,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办法,科学地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当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
(三)规范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办法。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招投标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六)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出售为主。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办法。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改办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价格进行核定,向社会公布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七)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制度。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办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制度。做到合理定价、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差价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各市、县、柳铁、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收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差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分级统一管理,经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地的周转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九)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防止非中低收人家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照自治区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按其已获取的职务职称等级确定其购房面积标准。
二、规范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管理
(十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各市、县要规范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房改办批准,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
(十三)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十四)加强领导。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当地有关部门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消除影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种障碍,切实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十五)统一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房改部门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
(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7: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价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1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