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年4月20日,国家监委、最高检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再次释放出了相关部门将对行贿犯罪加大查处力度的强烈信号。这也就意味着刑事律师对行贿类犯罪进行无罪辩护将面临更大的困难,需要我们予以高度重视。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以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行贿主体、对象不同,行贿犯罪主要涉及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5个罪名。本期,笔者将对行贿犯罪的司法裁判情况进行研究,梳理无罪裁判要旨及有效无罪辩点,以期为各位律师同仁办理行贿案件提供参考。
行贿犯罪司法裁判基本情况
(一)审结案件数量
通过检索近十年公开的行贿犯罪案件,年之前行贿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自年之后逐年减少。其中,一般行贿罪案件数量最多,超过其他四种行贿类犯罪案件的数量之和,其次是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案件数量很少,年最多时也只有31件,至年间数量甚至为零。
(二)不起诉情况
根据检索到的已公开不起诉决定书和裁判文书,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的不起诉率较高,在20%左右,其他三罪的不起诉率均在10%左右。
以一般行贿罪为例,年之前不起诉率逐年升高,年以后则下降明显,基本维持在10%左右。根据检察机关公布的主要办案数据,-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体不起诉率分别为9.5%、13.7%、16.6%。由此可以看出,近两年来,一般行贿罪的不起诉率相对低于刑事案件的整体不起诉率。
另外,笔者从不起诉案件中归纳行贿犯罪无罪辩点如下:
(三)追诉标准与法定刑
行贿犯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梳理行贿犯罪五种罪名的追诉标准与法定刑,可知,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大大低于单位犯罪,而刑罚后果又明显重于单位犯罪。
行贿犯罪无罪判决基本情况
(一)无罪判决率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报告来看,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整体维持在1%以下。而据笔者统计,近十年来,我国行贿犯罪的无罪判决率低至0.15%;其中,对单位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无罪判决率较高,略高于1%;而其他三罪的无罪判决率较低,尤其是一般行贿罪,无罪判决率低至0.07%。
(二)审结年份
根据检索到的已公开裁判文书,年之前行贿犯罪无罪案件数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至年达至顶峰,有12件;自年之后,行贿犯罪无罪案件则开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审理级别
从审理级别来看,在行贿犯罪无罪案件中,一审无罪案件数量占比接近全部数量的60%;约1/3的无罪判决是在二审阶段作出;有11.5%的无罪判决在再审阶段作出。
另外,经笔者检索,全国行贿犯罪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分别有、、件,各审级对应的无罪率分别为0.2%、0.2%、0.4%。同时,在二审或再审认定为无罪的22起案件中,有17起一审认定有罪,二审或再审改判无罪。另外5起一审认定无罪,因检察院抗诉或同案犯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均维持原判。
(四)无罪理由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统计显示,有占比接近60%的案件从行为人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未违反国家规定、未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等客观构成要件切入,最终达到了无罪结果;也有9.4%的案件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行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构成要件角度入手,形成了有效的无罪辩护。
同时,因“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不符合法定追诉条件”而不认定行贿犯罪的案件有6个,占比相对较少,为11.3%。在该无罪理由中,有部分案件因为二审期间入罪标准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改判。另外,也有12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体现了法官对“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的贯彻。
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行贿犯罪进行无罪辩护,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切入,一是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主张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三是根据刑诉法证据裁判规则,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一)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不符合犯罪构成主体要件
一般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二罪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几无不同。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者起刑点存在很大区别:一般行贿罪数额3万元以上,或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并有法定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行贿罪数额需在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法定情节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犯罪事实和情节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单位行贿罪因起刑点较高,处罚相对一般行贿罪明显较轻。且单位行贿罪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牵涉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此,律师在为个人进行辩护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张涉案行为系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为,进而达到无罪或相对较轻的裁判结果。
同时,单位行贿罪要求犯罪主体为单位,如果涉案行为并非是基于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么则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因而不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律师在担任单位辩护人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张涉案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或涉案行为系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为,进而实现对单位出罪的辩护效果。此外,如果涉案行为系单位某一员工个人行为,与单位无涉,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无需因单位犯罪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罪辩点一:涉案行为系单位而非个人行贿,不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某行贿案——()湘刑初52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其经营的公司形成对外行贿的单位意志,为了其所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决定并直接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给予财物,情节严重,所获利益亦归属于杨某某所经营的上述公司,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尹某等行贿案——()青刑二终字第94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二:行贿行为系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四川省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行贿案——()川刑初号判决书
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杨某某、范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黑刑初50号判决书
经查,被告人邓传军没有工程建设资质,为了承揽案涉工程,将其工程队挂靠在宝宇公司,借用宝宇公司资质参与案涉工程的投标并中标。通过与宝宇公司签订内部合同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人员和财物管理均由邓传军本人负责;宝宇公司第八分公司没有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其所谓的宝宇公司第八分公司经理职务也没有任命文件……邓传军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被告单位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成立。
平陆县圣人涧镇下村村委会等单位行贿案——()芮刑初字第号判决书
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案——()湘刑初13号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伍伟初单位行贿案——()粤刑初88号判决书
嘉峪关市新河西商贸物业有限公司、赵某单位行贿案——()甘刑初号判决书
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敏单位行贿案——()鄂江陵刑初字第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三:行为主体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
浠水柳北加油站单位行贿案——()鄂02刑终号判决书
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酉阳土家医院单位行贿案——()酉法刑初字第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四:清算后的债权债务继受主体与原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法人,不是原公司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
淮南某某机动车辆检测维修中心等对单位行贿案——()皖刑初号判决书
淮南某某机动车辆检测中心虽是某某矿山机械维修检测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和清算后的债权债务的继受主体,但与某某矿山机械维修检测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公司法人,不是本案对单位行贿的犯罪行为实施主体,故淮南某某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无罪。
2.不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行贿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包括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法定对象以财物,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相关行贿犯罪。其中,“不正当利益”,包括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以及谋取竞争优势三种情形。
无罪辩点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系正当给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对单位行贿案——()晋02刑终84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与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虽然名义上是两个单位,但从成立、日常工作看,并未脱离两者之间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实质上讲协会属于交警支队的所属部门。另外,协会需定期向交警支队汇报工作,为交警支队解决民警困难,承担防暑费用。这充分说明,客观上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一直掌控、管理、领导、支配着协会。协会与交警支队并未实际脱钩,故原审被告单位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及原审被告人朱某所收取的会费为交警支队防暑费用,不应当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丛某介绍贿赂案——()吉刑再1号再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丛某介绍张某、关某与马某认识,是受关某所托,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且张某、关某于年1月17日到马某办公室交给马某的3.6万元系让马交保险费,有收条内容佐证,无其它证据证明系贿赂款,故无法认定是贿赂款;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丛某向马某明示让张某前去行贿,或授意张某向马某行贿。整个过程表明其主要目的是缴费办理社保,而非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朱某3对单位行贿案——()湘12刑终号判决书
武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对单位行贿案——()鄂刑初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六: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邹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成都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成刑终字第号裁定书
经查,吴某荣、尹某某、张某贵等人虽具有买卖职称证书的行为,但是吴某荣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谋成公司与张某贵、吴某利、张某海、邹某某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辩点七: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以及谋取竞争优势三种情形。同时,行贿罪与受贿罪系对合犯,所保护的法益均为职务行为廉洁性,因此构成行贿罪要求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与受贿人的职务行为挂钩。如果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或者并未利用受贿人的职务便利,则不构成行贿罪。
(1)所谋取的为正当利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李某等行贿案——()西刑终字第5号判决书
被告人郑某甲虽通过其原单位的三名员工为寰琨公司入股,该行为并非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给李某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赠予被告人郑某甲万元的股份,从客观上表现为被告人郑某甲为该公司出谋划策等一系列行为的回报,故被告人李某不构成行贿罪。
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谈某2行贿案——()甘刑初号判决书
(2)未获取任何不正当便利条件
周×行贿案——()西刑初字第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虽然实施了为了他人请托事项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被告人周×实施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
(3)未谋取竞争优势
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深中法刑二终字第号判决书
根据书证并结合姜某彬的以往供述,可知姜某彬并未在亚xx公司入园事宜上提供帮助,亚xx公司入园是由自身实力和政府批复决定的。且政府部门同意亚xx公司入园在前,亚xx公司与南山科技园签订租房合同在后,亦可判定姜某彬并未为亚xx公司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认为亚xx公司就此谋取到竞争优势。
林鹏单位行贿案——()云26刑终号判决书
(4)与职务行为无关
江西省某工程总公司、刘某甲对单位行贿案——()饶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且在招投标过程中,制作标书、购买资料、图纸和差旅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费用支出;其在与其他公司、企业的经济往来中,虽然通过金钱买卖了公司的投标资质,但是在此过程中不存在金钱与权利的交易,其行为不符合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客观特征。
李世全单位行贿案——()江安刑初字第86号判决书
顺发公司在恒丰银行贷款万元没有利用黄某担任兴业银行都江堰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其私人关系通过恒丰银行玉带桥支行周某的职务便利,据此,顺发公司向黄某支付的感谢费,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辩点八: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程某某行贿案——()黔南刑二终字第94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为获得审计报告向潘炯江行贿8万元,仅有程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获取审计报告,上诉人程某某送给审计人员吴某某5万元,系被索贿,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物美集团单位行贿案——()最高法刑再3号判决书
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承刑终字第号判决书
兴隆县水务局向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索要质保金70万元的行为,应属索贿,虽然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在招投标、施工、验收过程中兴隆县水务局为水电公司提供了帮助和方便,但如何提供帮助和方便,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属证据不足。
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单位行贿案——()甘刑初号判决书
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范某某单位行贿案——()豫刑初号判决书
某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晋刑初21号判决书
3.不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
行贿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为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心态,则不符合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九:行为人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陆某行贿案——()怀中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
本案中,陆某虽然按照杨圣光、李先岩的安排代他们向指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送现金8.5万元,送钱的客观事实存在,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陆某仅仅是出于讲同学感情,帮助同学的哥哥,其主观上并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且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证明陆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陆某在主观上无行贿的犯罪故意,不具备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行贿案——()京刑再3号判决书
张某3与李某之间长期有较多的经济往来,二人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密关系;李某在不担任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科长两年后,张某3决定由天寿山公司出资为李某购买涉案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是基于双方感情;且李某受贿一案已经本院再审宣告无罪。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张某3决定由天寿山公司出资为李某购买涉案轿车是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向李某行贿。
王建平等对单位行贿案——()湘刑初号判决书
被告人符金莲、兰东为永顺县商务局在宾馆、饭店、商行结账,为永顺县商务局的油卡充值,均是在永顺县商务局告知相关地点、金额后的结账行为。被告人符金莲、兰东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证人彭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符金莲、兰东的供述能够印证永顺县商务局在该项目中可以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被告人符金莲、兰东确有因为申报、验收项目,依托永顺县商务局的心理因素,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本院认为被告人符金莲、兰东的行为不够成对单位行贿罪。
郴州湘南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对单位行贿案——()湘10刑终号判决书
国药集团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韦立君行贿案——()冀刑初24号判决书
(二)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不符合法定追诉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贿数额未达到定罪起刑点,自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中也时常会发生在案件二审或再审期间,因相关规定的修改导致入罪标准发生变化,从而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改判无罪的情况。另外,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无罪辩点十:涉案数额未达到定罪起点数额
金茂公司对单位行贿案——()西刑二终字第号判决书
被告单位金茂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蔡某、李某、王某丙行贿共计7.5万元,虽构成违法行为,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前锋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下,尚未达到《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标准,所以被告单位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粤刑初21号判决书
东安绿源早熟蜜梨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行贿案——()湘刑初68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十一:二审期间入罪标准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改判
鲍伟行贿案——()扬刑二终字第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属于行贿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在本院审理期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数额进行了调整,上诉人行贿的数额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标准,故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无罪辩点十二: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孙爱勤介绍贿赂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6期
上诉人孙爱勤于年6月犯介绍贿赂罪,至年6月21日被拘留。期间,孙爱勤没有被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重新犯罪。根据年刑法,介绍贿赂罪的五年追诉期限已过,依法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辩点十三: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
王小英行贿案——()冀刑初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指控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英犯有行贿罪,虽被告人王小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予以认罪,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王小英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及实际为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供应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
无罪辩点十四:据以定案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严某某行贿案——()鄂公安刑初字第号判决书
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尚存诸多事实无法查清。首先,中铁四局与该项目部是否有业务往来,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第二,公诉机关以蒙某某提供的结算付款明细为主要证据,但该明细上均无被告人严某某和刘某某等人的签字认可,且明细反映的应付款与公诉机关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不能完全吻合。第三,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及刘某某本人投入的人力、物力,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难以分清。……综上,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严某某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5万元的指控。
张某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案——()南中刑终字第号判决书
经查,原判认定鑫某公司申报年第二批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报年省级财政产业技术成果产业化资金项目构成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张科行贿案——()桂刑初号判决书
卢守安行贿罪——()鲁刑初号判决书
王银堂行贿案——()皖2刑初号判决书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案——()即刑初字第号判决书
武汉市华宝某有限责任公司、罗品某等单位行贿案——()鄂01刑终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十五:据以定罪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取得
高志强等单位行贿案——()冀刑再4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犯罪金额不准确,且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即:交款统计表)来源不合法,该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直接向证人取得,车队长和部分车主证实登记表所记载的金额不准确,部分车主的签名或指纹不是本人所为。
无罪辩点十六: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栾某行贿案——()镇刑再终字第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栾某向陆某行贿21万元的主要证据中,除栾某本人供述其向陆某在行贿的金额、行贿资金的来源、钱款摆放的地点等方面存在矛盾外,栾某和陆某两人在供述行、受贿时间、栾某带钱的方式及行贿的地点等方面也均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栾某虽就行贿陆某21万元的事实在检察机关多次供认,但后又多次翻供,造成检察机关指控栾某行贿证据上缺乏稳定性,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据之间未形成锁链。
罗文忠等单位行贿案——()冀刑初20号判决书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姚江平交给罗文忠的10万元系姚江平偿还罗文忠垫款的可能性。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文忠犯受贿罪、沙河公交公司及姚江平犯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赵春菊行贿案——()站刑初字第号判决书
结语
事实上,过去司法裁判长期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情况,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和量刑也都相对较轻。但随着《意见》的贯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行,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需要相关市场主体予以高度重视。作为律师,也应当认识到行贿犯罪的辩护难度将进一步加大,进行无罪辩护更是难上加难。这就需要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说理和运用证据规则,为被告人获得正义的审判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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